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种发〔2020〕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4日
安徽省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运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农经函〔2019〕365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主要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测试评价、良种繁育以及其他种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项目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省农业农村厅是项目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部门,厅计划财务处负责投资统筹管理,相关处室按业务归口负责项目管理。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内设机构责任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专项规划,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编制项目建设规划。
(二)负责厅属事业单位、省直有关单位承建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运行管理责任,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变更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项目运行管理平台。
(三)协调解决辖区内项目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相关政策支持。
(四)组织实施全省项目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市农业农村局的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将项目布局选址纳入市(地)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长期保持不变。
(二)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项目变更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调度,及时将项目有关情况纳入项目运行管理平台。
(三)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配套政策,协助解决项目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经费。
(四)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项目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责任领导和项目运行责任人。
(二)制定项目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项目运行经费、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四)向管理平台上传项目运行管理信息。
(五)开展项目运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六)承担相应的公益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体系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测试评价、良种繁育等4种项目类别规范命名,建立全省项目储备库,按照择优、申报先后原则,实行体系化挂牌管理。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省直有关单位承担有关项目体系的技术支撑和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其中,省种子管理总站承担农作物资源保护利用、农作物品种区试、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新品种测试体系管理,省生态环境总站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体系管理,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心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种畜禽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负责饲草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饲草品种测试评价和饲草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管理,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新品种生产性能测定体系管理,省特色农业管理站负责蚕遗传资源、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蚕品种鉴定、食用菌品种测试及蚕种、菌种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管理。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农业农村局按项目权限,根据项目运行管理的主要指标,在平台上做好项目定期调度、项目变更等上报工作,为项目运行体系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运行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事业单位性质的,承担生产经营类项目,应明确项目运行主体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强化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项目持续运行。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审查,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后,要长期稳定运营。因城市建设或规划确需调整变更,要依程序报部、省审批。因项目调整变更,导致项目搬迁、异地重建,有关责任者应确保重建所需的资金投入和用地保障,重建后的项目标准、规模、功能作用不低于原项目。变更项目地址或主体的,应按项目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单位或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开年度项目运行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为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形成的重大专用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项目运行管理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争取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项目有效运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组织开展全省项目运行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负责厅属单位、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属涉农院校及涉农企业承建项目运行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监督指导市级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运行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工作开展、评价结果等有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为依据,按照项目类别实行分类评价。
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主要评价资源保存数量、保护效果和共享利用情况;育种创新项目主要评价育种成果和创新能力;测试评价项目主要评价测试数量和公益性服务能力;良种繁育项目主要评价制(繁)种能力和良种推广情况。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运行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在农业农村系统内通报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相关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承担同类项目资格,并追回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